合肥市加快高水平孵化器體系建設 實施方案
第 一 章 總則
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, 落實黨中央關于“十五五”規劃的要求以及省市相關要求,推動科 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,結合本市重點產業需求,構建全鏈 條孵化生態,培育高科技服務業與硬科技企業,助力未來產業發 展,以新質生產力推動高質量發展,根據國家、省相關規定及本 市實際,制定本方案。
第二條 科技型企業孵化器(含加速器,以下簡稱孵化器) 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、孵化科技型企業、弘揚企業 家精神為宗旨,為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經營設施、創 業輔導、技術支持、市場拓展、投資融資、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 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。
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,圍繞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 團隊成長需求,集聚各類要素資源,提供全周期、專業化孵化服 務,營造創新創業生態,激發創新創業活力,降低創業風險,促 進企業成長,推進高新園區和高等院校“雙高協同”創新發展,以 創業帶動就業,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。
第四條 孵化器發展目標是,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,健全 服務體系,提高服務能力,構建孵化生態,形成主體多元、類型多樣、業態豐富、優質高效的發展格局,持續孵化新業態、新模 式,催生新產業、新物種,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,為發展新質生 產力、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提供支撐。
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市級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的培育、認定 和管理,包括高水平孵化器。各縣(市、區)、開發區科技主管 部門負責本地區孵化器管理工作。市科技企業孵化協會等社會組 織負責協同市科技局,開展孵化器的培育、認定和管理等日常工 作。
第六條 “十五五”期間目標:
1.載體建設:支持建設不少于20家市級高水平孵化器、5 家省級頂尖孵化器;引進不少于10個全國知名優質孵化運營團 隊;示范帶動不少于100家現有綜合型孵化器、眾創空間完成專 業化、品牌化轉型升級;共爭創50家部級孵化器,基本實現工 信部級孵化器在全市各縣(市、區)、開發區全覆蓋。新納入規 上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(創業空間服務)載體不少于20家。
2.企業培育:培育科技型企業5000家,國家科技型中小企 業3000家,高新技術企業1500家,專精特新企業300家。
第二章 認定備案條件
第七條 市級專業孵化器實行達標認定,應同時具備以下條 件:
1.基本條件: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運營管理體系完善,信譽 良好,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、質量和安全事故,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,無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 審查的情況;按規定完成科技孵化統計。
2.場地要求: 擁有可自主支配(自有、租賃或協議使用)的 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,場地集中穩定、布局合理。
3.團隊要求:配備具有十年以上相關產業或孵化投資經驗的 領軍人才,專職運營團隊不少于5人,其中80%持有孵化人員從 業資格證,50%以上具備創業導師或技術經紀(經理)人資格, 至少1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;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 名創業導師。
4.在孵企業: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,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冊 企業占比不低于30%,來源于市內外高校院所的成果轉化企業占 比不低于20%,科技型中小企業、創新型中小企業占比不低于 30%;專注1 — 2個細分產業領域,企業集聚度不低于75%(備 注:產業領域以合肥市的產業分類為準)。
5.孵化基金: 單獨或合作設立規模不低于2000萬元的孵化 資金或股權投資基金,上年度通過該孵化資金或投資基金完成股 權投資且確權實繳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%,或獲得外部投融 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20%。
6.專業服務:擁有或合作建設可提供技術研發、小試中試、 檢驗檢測等“硬”服務,以及工業設計、供應鏈對接等“軟”服務的 專業技術平臺。
7.成長性:上年度不少于20%的在孵企業營業收入或研發投 入同比增長超過20%。
8.服務收入: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,上年度除房租及物業 之外的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%。
9.畢業企業:上年度畢業企業數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不低 于10%。
第八條 市級高水平孵化器對標國際國內一流水平實行擇 優支持,面向產業賦能、孵投聯動、企業服務能力突出的市級專 業孵化器遴選,建設主體應具備以下基礎條件:
1.專業視野:聚焦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集群發展前沿 方向,特色鮮明,專業化程度高。
2.領軍人物:長期從事孵化、管理、投資等相關領域工作, 熟悉技術創新特點、產業發展規律、投融資情況,具有較高行業 影響力和號召力。
3.投資能力:具備管理運營基金的實際經驗和能力。
經過5年建設,市級高水平孵化器應達到以下“精準畫像” 要 求 。
1.產業賦能能力強:專注1—2個細分產業領域,具備產業 鏈上下游資源垂直整合能力,能發現、篩選前沿性、顛覆性、“卡 脖子”技術和人才;與產業鏈上下游企業、高校院所、科技服務 機構緊密合作,提供專業化、品牌化孵化服務。
2.孵投聯動能力強:單獨或與市科創投資基金、天使基金等 合作設立早期硬科技投資基金,總規模不低于5000萬元,風險 容忍度不低于50%,建設期前2年內完成設立;孵化器對基金投 資項目具備一票否決權,基金對入孵企業實際投資總額不低于4000萬元。
3.企業服務能力強: 搭建開放共享的專業技術服務平臺,或 與現有平臺合作,提供概念驗證、小試中試、檢驗檢測等“硬服 務”以及工業設計、供應鏈對接等“軟服務”,服務資源向全市開 放。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,上年度除房租及物業之外的收入占 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%。
4.孵化成效顯著: 累計引育專注領域企業不少于60家,其 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不低于30家、省級以上專精特新企業(含 “小巨人”)不低于5家。
5.上市培育成效:培育1家企業成功上市或3家企業進入上 市流程(若建設之初未約定此指標,資金和基金支持額度上限降 低30%)。
第九條 本方案所稱在孵企業,是指注冊且實際運營在孵化 器內,從事新技術、新產品研發、生產和服務,符合《中小企業 劃型標準規定》中的小型、微型企業標準,并滿足科技型中小企 業相關要求的企業。
第十條 本方案所稱畢業企業,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的在孵企業,由孵化器自主確定后報備:
1.新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;
2.獲得單筆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;
3.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;
4.被兼并、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、上市。
第三章 認定備案程序
第十一條 市級孵化器認定備案程序:
1.建設主體對照認定備案條件進行自評,依自愿、屬地原則 向縣區科技部門提出申請,按要求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,并對 材料的真實性、完整性、合規性負責。
2.高校建設的孵化器,由運營主體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請并經 審核同意后,由所在高校向轄區科技部門出具推薦函,運營主體 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。
3.縣區科技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把關、信用核查和實地 核查,核查結果無異議的,書面推薦至市科技局。
4.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縣區科技部門推薦的申報材料進行 評審論證和實地抽查,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后,以市科技局 文件形式確定為相應層級的孵化器。
第十二條 高水平孵化器的認定備案程序:
1.建設主體首先向縣(市、區)、開發區科技部門提出申請。
2.由市科技局、縣(市、區)、開發區、科大硅谷公司單獨 或聯合作為推薦主體,對照相關條件、任務和考核指標,與擬建 設主體協商形成建設方案及合作協議;對非縣(市、區)、開發 區推薦的項目,結合產業契合度、落地及承接意愿等提前摸排意 向承接縣區;
3.市科技局會同市產投集團下屬市科創集團、縣(市、區)、 開發區,對建設方案、合作協議開展論證并形成論證意見,提請市委科技委工作會議研究;
4. 由縣(市、區)、開發區與建設主體按規定簽約建設,簽 約后將建設方案、論證意見、合作協議等材料報送市科技局,由 其納入高水平孵化器建設布局。第四章 績效考核
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。市科技局原則上每 年組織一次市級孵化器績效評估,圍繞孵化器的服務能力、孵化 績效、可持續發展水平等方面進行,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設、運營 和發展情況。
第十四條 合肥市科技企業孵化協會牽頭開展績效評價前 期調研,收集梳理發展痛點與載體需求,為指標優化提供建議; 協助市科技局定期組織績效評估,開展績效評價數據真實性核查, 形成核驗報告,為專家評審提供參考。
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 (A) 、 良 好(B) 、 合格 (C)、 不合格(D) 四個等級,用于指導孵化器提升服務能力和 發展水平,支撐政策制定和動態管理。對績效評價優秀的單位按 照相關規定給予支持和獎勵。
第十六條 加強高水平孵化器的績效評價。縣(市、區)、 開發區會同市科技企業孵化協會等對高水平孵化器的建設運行 情況進行年度績效評價。高水平孵化器按要求提交年度績效評價 報告,相關縣(市、區)、開發區會同市科技企業孵化協會等開 展績效評價并向市科技局通報評價結果。根據合同約定的年度指標綜合得分情況,確定高水平孵化器年度評價等級,得分大于等 于70分,則按照實際完成百分比兌現當年度資金,得分小于70 分,根據協議約定處理,連續兩年得分小于70分的,退出高水平孵化器建設布局,依法解除建設協議。
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對市級孵化器管理工作進行常態化監 督。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認定的市級孵化器相關信息合規性、真 實性、準確性等方面存在問題,可實名反映,并提供佐證材料。 經縣區科技部門核實后,市科技局依規處置。
第五章 變更與撤銷
第十八條 市級孵化器運營主體發生變更、重組、依法終止 等情況,或運營條件(面積范圍、場地位置、主導產業等)發生 重大變化的,應在3個月內向所在縣區科技部門報告,經縣區科 技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,符合本方案要求的,向市科技局報備; 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,由縣區科技部門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資格 建 議 。
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市科技局予以撤銷相應資格:
1.連續2年績效評價為不合格;
2.運營主體自行要求撤銷認定;
3.在申請認定、備案、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、嚴重 失信、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;
4.發生重大環保、質量和安全事故等。
被撤銷資格的運營主體,情形1、2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,情形3、4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。
第六章 建設與支持
第二十條 鼓勵各縣區對國內頭部孵化運營機構開展重點 合作。支持優質運營機構在本市深耕布局,助力區域新質生產力 高質量發展。鼓勵各縣區全面梳理轄區內老舊廠房倉庫、辦公樓 宇、社區閑置空間等存量資源,打破資源閑置壁壘,優化閑置物 業改造升級路徑,降低改造投入成本,實現閑置資產盤活與產業 發展雙贏。
第二十一條 梯次培育專業化孵化載體。聚焦本市重點產業, 引導新型研發機構、科技領軍企業等創新產業投融資資源豐富的 企事業單位牽頭,聯合專業化投資機構、孵化載體運營機構建設 專業孵化器,推動現有綜合型載體向細分領域轉型升級,強化分 類指導與精準賦能。
第二十二條 孵投聯動深化金融賦能機制。支持孵化器獨立 或聯合政府、社會資本設立專注于“投早、投小、投硬科技”的孵 化基金。深化“概念驗證+撥投結合+全鏈服務”模式,聯動市科創 基金、社會資本擴大耐心資本供給,建立投資風險分擔與收益讓 渡機制,提升在孵企業融資可及性。
第二十三條 人才筑基鍛造專業化創新服務團隊。支持孵化 器建設或共建小試中試、檢驗檢測等專業技術平臺。實施孵化人 才專項培育計劃,以合肥科創孵化學院為支撐,打造“專業運營 人員+創業導師+技術經理人”復合型團隊。統籌各縣(市、區)、開發區和行業協會、科技服務機構資源,推動孵化器在技術、市場、資本等方面資源共享,打造“平臺技術服務+創業孵化指導+ 投資基金支持+專業場景應用+科技成果轉化”的產業孵化體系。
第二十四條 推進跨區域協同與開放孵化布局。 建立“飛地 預孵化+本地產業化”合作機制,深化京津冀、長三角、粵港澳跨 區域孵化協同,推動創新資源互聯互通與成果落地轉化。
第二十五條 健全動態監管與品牌提升機制。嚴格落實孵化 統計制度,建立“年度評價+動態核查”管理模式,將畢業企業質 量、成果轉化成效等核心指標納入考核。總結推廣高水平孵化器 建設經驗,打造合肥孵化標準與服務品牌,提升行業影響力。
第七章 責任追究
第二十六條 孵化器在申請備案、復審、績效評價過程中, 存在失信、弄虛作假等違法或不合規行為的,已獲得市級資格的, 取消其資格且按本方案第二十條規定限制再次申報;已獲得財政 資金支持的,運營主體應主動退回資金,且2年內不得參加績效 評價;不配合退回資金或拒不退還的,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。
第二十七條 縣區科技部門在認定、審核、績效評價過程中, 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情況的,視情給予約談、通報批評等 處 理 。
第二十八條 各級評審專家、評審工作人員等在評審過程中 存在徇私舞弊、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,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 責 任 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二十九條 縣(市、區)、開發區科技部門可參照本實施 方案制定本地區相關管理方案,并報市科技局備案。
第三十條 2024年及以前年度認定的市級孵化器、眾創空 間資格保留至2027年底,其間鼓勵其對照本方案標準轉型升級。
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方案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,自印發之日 起施行,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。原有相關規定與本方案 不一致的,以本方案為準。國家、省新出臺有關規定的,按照國 家、省政策調整執行。